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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霍城县三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素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65402323****168K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豫民终469号
    案号 (2018)豫01执24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2-05
    发布日期 2018-07-0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上诉人梁献省按撤回上诉处理; 二、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1民初64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即:“新疆新正泰矿业发展有限公司、新疆察布查尔县伊昭矿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刘素平、梁献省对本判决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刘洋洋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变更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1民初64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的内容为:“霍城县三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刘洋洋借款本金4241.69万元及利息(截止2012年11月29日之前的利息数额为269.33万元;自2012年11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付,已经支付的573.5万元利息从上述利息中扣除); 四、新疆新正泰矿业发展有限公司、新疆察布查尔县伊昭矿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刘素平、梁献省对本判决第三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刘洋洋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4507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455700元,由刘素平、霍城县三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新正泰矿业发展有限公司、新疆察布查尔县伊昭矿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96459元,由刘洋洋负担5924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50700元,由刘素平、霍城县三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新正泰矿业发展有限公司、新疆察布查尔县伊昭矿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23658元,由刘洋洋负担270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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