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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海迪船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11866****073L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105民初466号
    案号 (2019)苏0105执51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2019-01-24
    发布日期 2019-04-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京迪海航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市紫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327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分别以109万元为基数,并分别自2017年5月26日、2017年5月31日、2017年6月5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南京迪海航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市紫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律师代理费92800元;三、原告南京市紫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张磊、赵琳琳名下位于南京市鼓楼区嫩江路28号花开园13号602室房屋在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登记范围(140万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原告南京市紫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张晓蓉名下位于南京市下关区绿茵园10幢5单元302室房屋在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登记范围(180万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原告南京市紫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卞伟伟名下位于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将军大道129号翠屏湾花园18幢402室房屋在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登记范围(160万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六、被告连俊强、连志诚、邢爱头对被告南京迪海航运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4932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5532元,由被告南京迪海航运有限责任公司、连俊强、连志诚、张磊、赵琳琳、张晓蓉、卞伟伟、邢爱头负担。(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原告同意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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