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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张掖市东水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峣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343929-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山民初字第930号
    案号 (2016)甘0725执37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丹县法院民事第二庭
    执行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4-27
    发布日期 2016-10-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甘肃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掖市东水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偿付原告毛亚红材料款273664元,利息31977.6元(本金273664元×6.15%×19个月即2013年10月31日起至2015年5月31日),共计305641.6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并承担上述货款付清之日期间的利息; 二、被告许超对上述材料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黄树华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案件受理费6267元,由被告张掖市东水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被告许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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