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常州市鼎寅灯饰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章金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7540557-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412民初2598号 |
案号 | (2016)苏0412执352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8-31 |
发布日期 | 2016-09-2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它规避执行,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常州市鼎寅灯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80000元、利息18012.87元,并承担以58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6年3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3.86%计算的利息。 二、如被告常州市鼎寅灯饰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常州市武进环球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设定抵押的车床、空压机、电焊机等195台设备(动产抵押登记书编号为20140312)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最高债权额1939200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常州市承波铝型材有限公司、金红芬、章建华、章小金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即被告常州市鼎寅灯饰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章金对常州市鼎寅灯饰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80000元,利息15482.14元及自2016年3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58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86%计算的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即被告常州市鼎寅灯饰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79元,保全费3511元,共计8590元,由被告常州市鼎寅灯饰有限公司、常州市武进环球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常州市承波铝型材有限公司、金红芬、章建华、章金、章小金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费(开户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80402016138963)。 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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