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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辽宁省机床工业总公司大连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20411****507T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181民初3816号
    案号 (2020)苏1181执45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2-12
    发布日期 2020-05-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辽宁省机床工业总公司大连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沃得精机(中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771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损失(自2019年4月1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沃得精机(中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92元、公告费600元,共计2092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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