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宁城法六〔2020〕27003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四条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南京荣盛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780677919K地址:六合经济开发区2020年8月3日,我局接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六合分局来函,反映南京荣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的荣盛广场以及荣盛华府三期S1、S2、S3、S4#商业楼项目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号:建字第320116201710913号、建字第320116201710631号),该项目有8栋建构筑物(2栋酒店式公寓、2个地库、4栋商业门面房)在2017年12月办理验灰线手续,但未办理验±0的相关验线手续,涉嫌建设工程未经验线擅自开工。2020年8月7日14时30分,我局执法人员王濬川、丁一前往上述地址进行调查,经查明,该处荣盛华府三期项目S1、S2、S3、S4#商业楼于2018年7月开始施工,荣盛广场项目A-1#、A-2#2栋酒店式公寓及A、B2处地下车库于2018年1月开始施工,目前均即将竣工。该单位现场未能提供来函所述8栋建筑(2栋酒店式公寓、2个地库、4栋商业门面房)验±0建设工程验线结果表,不符合规划管理规定。执法人员现场开具《责令停工通知书》(宁城法六〔2020〕786650号),责令你单位携带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至我局接受调查处理。经后续查明,你单位的行为属于建设工程未经验线擅自开工的行为。我局于2020年8月7日立案。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1.2020年8月7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2020年8月7日现场拍摄的照片10张;3.2020年8月12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4.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荣盛广场以及荣盛华府三期S1、S2、S3、S4#商业楼项目验灰线结果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各2份;5.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六合分局来函复印件1份。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验线。未经验线,不得开工。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农村村民自建住房的规划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我局于2020年8月31日以直接送达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单位自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当场以书面的形式承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依据《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未经验线,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开工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鉴于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严重,自由裁量适用从重处罚。本机关现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元)。请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到交通银行(账号:320006617018010072263)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或者南京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本机关依法将该处罚信息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服务平台进行归集。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9-01 |
决定机关 | 南京市六合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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