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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2020〕270004号
    违法行为类型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南京荣盛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金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780677919K地址:六合经济开发区2020年1月17日9时20分,我局执法人员邹传兵、赵峰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南京荣盛置业有限公司在六合区雄州街道王桥路荣盛华府三期工地东门门前冲洗路面导致地面积水,涉嫌市容环卫责任人不履行市容环卫责任。执法人员依法进行了现场勘察并拍照取证,积水面积约为15平方米,不符合市容管理规定。经查明,你单位于2020年1月9日与雄州街道办事处签订了“门前三包”责任书。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当场开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宁城法六〔2019〕954047号),责令你单位于当日10时30分前将门前地面上的积水清扫干净。当日10时30分,我局执法人员核查时发现,你单位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经后续查明,你单位的行为属于市容环卫责任人不履行市容环卫责任的行为。我局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1.2020年1月17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2020年1月17日现场拍摄的照片2张;3.2020年1月17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4.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门前三包责任书复印件各1份。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市容环卫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以及省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履行市容环卫责任,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我局于2020年1月17日以直接送达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单位自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当场以书面的形式承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依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市容环卫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不履行市容环卫责任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鉴于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严重,自由裁量适用从重处罚,本机关现责令你单位自行纠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请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到交通银行(账号:320006617018010072263)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六合区人民政府或者南京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另,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对照《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失信行为管理和惩戒办法(试行)》,将被认定为失信行为,并可能受到相应惩戒。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1-17
    决定机关 南京市六合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