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东威多福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88173****022G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088民初1118号 |
案号 | (2021)粤0881执132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廉江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6-02 |
发布日期 | 2021-08-0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690213600462】。一、限被告广东威多福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人民币1500万元及支付利息(从2017年7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清偿欠款之日止)给原告黎明辉。二、判令被告广东威多福集团有限公司、叶汝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借款人民币176万元及支付利息(从2018年1月30日起按月利率6计至清偿欠款之日止)给原告黎明辉。上列一至二项判决,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黎明辉其他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3800元,由原告黎明辉负担1748元,被告广东威多福集团有限公司、叶汝简共同负担12205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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