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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本至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10108MA****1Y9L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赣0902民初2185号
    案号 (2021)赣0902执412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9-15
    发布日期 2021-12-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本至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原告宜春振东康朗医药有限公司服务费34639元及滞纳金(滞纳金以3463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21年2月17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宜春振东康朗医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7元,由原告宜春振东康朗医药有限公司负担271元,由被告北京本至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6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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