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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津规资(滨海)罚(2021)017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天津市地热资源管理规定》第14条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1.责令15日内改正违法行为;2.对其违法行为处以1.8万元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28
    决定机关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 郝庆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