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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金桑园农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118MA****2BX2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沪0118民初10888号
    案号 (2021)沪0118执1146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1-08
    发布日期 2021-12-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上海金桑园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大禹(酒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05,487.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823.31元,减半收取计2,411.65元,由原告大禹(酒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20.50元,由被告上海金桑园农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191.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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