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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金桑园农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118MA****2BX2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022民初11号
    案号 (2021)皖1022执56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9-01
    发布日期 2021-11-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金桑园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黄山市休宁县徽三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货款49649.58元。二、被告上海金桑园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黄山市休宁县徽三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截止2020年12月31日的逾期付款利息3040元,并从2021年1月1日起以未付货款本金为基数参照同期LPR利率上浮30%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黄山市休宁县徽三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94元,由黄山市休宁县徽三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负担947元,由上海金桑园农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94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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