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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彭往百货超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116MA****6M0J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111民初5497号
    案号 (2020)苏0111执147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15
    发布日期 2020-08-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刘志亮与被告南京彭往百货超市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二、被告南京彭往百货超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刘志亮保洁费2000元、物业费1000元、房屋租金38000元、摊位保证金5000元,合计46000元。—4—三、驳回原告刘志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刘志亮负担84元,被告南京彭往百货超市有限公司负担96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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