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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彭往百货超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116MA****6M0J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111民初21号
    案号 (2019)苏0111执185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5-21
    发布日期 2019-11-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彭松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正阳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000000元,支付利息10000元,并支付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二、被告彭松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正阳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80000元;三、如被告彭松强未按期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正阳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可申请以拍卖、变卖被告袁晴晴提供抵押的位于南京市浦口区柳洲东路6号13幢1单元2101室的房屋所得价款在债权限额30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四、被告袁晴晴、彭程、南京强胜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强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市浦口区雪儿生鲜超市店、南京彭往百货超市有限公司对被告彭松强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袁晴晴、彭程、南京强胜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强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市浦口区雪儿生鲜超市店、南京彭往百货超市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彭松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35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8520元,由被告彭松强、袁晴晴、彭程、南京强胜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强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市浦口区雪儿生鲜超市店、南京彭往百货超市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520元,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帐号:4301011329****45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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