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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越应急罚〔2019〕30号
    违法行为类型 绍兴捷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案
    行政处罚内容 违法事实及证据:2019年7月10日,越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绍兴捷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发现该企业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1份、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询问笔录1份、照片1张等。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做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三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绍兴市越城区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231000002625985000008(恒信银行营业部),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越城区人民政府或者绍兴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绍兴市越城区应急管理局2019年8月1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8-01
    决定机关 绍兴市越城区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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