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温平综执〔2021〕罚决字第01-014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依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并结合《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的规定,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5-08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平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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