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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穗天)食药监食罚决[2019]000167号
    违法行为类型 《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三)、(四)、(六)、(十)、(十三)项,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五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相关要求的饮用天然矿泉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其行为属初次违法,无主观恶意,涉案货值低,其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依法从轻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144元;2、并处55000元的罚款;罚、没款合计56144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1-01
    决定机关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