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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滦县益通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22377****643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2民初325号
    案号 (2021)冀02执35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05
    发布日期 2021-06-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唐山市祥和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凤凰新城支行借款本金6000万元并按照合同编号为天银唐凤凰(借)2018第006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其中利息以欠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自2018年9月21日起计算至2019年6月27日止;罚息以欠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9.7875%自2019年6月28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复利以欠付的借款期限内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自欠付利息之日起计算至2019年6月27日止,以欠付的借款期限内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9.7875%自2019年6月28日起计算至借款期限内利息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唐山市祥和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凤凰新城支行借款本金4391002.77元并按照合同编号为天银唐凤凰(借)2018第007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其中利息以欠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自2018年9月21日起计算至2018年11月29日止;罚息以欠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9.7875%自2018年11月30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复利以欠付的借款期限内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自欠付利息之日起计算至2018年11月29日止,以欠付的借款期限内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9.7875%自2018年11月30日起计算至借款期限内利息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滦县益通商贸有限公司、唐山市旺杰科技有限公司、吴立财、梁晶晶对上述第一判项及第二判项确定的借款本金64391002.77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滦县益通商贸有限公司、唐山市旺杰科技有限公司、吴立财、梁晶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唐山市祥和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凤凰新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3631.1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78631.12元,由被告唐山市祥和实业有限公司、滦县益通商贸有限公司、唐山市旺杰科技有限公司、吴立财、梁晶晶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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