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碧莉芙纺织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仲星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50956****882M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509民初11665号 |
| 案号 | (2020)苏0509执3535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06-05 |
| 发布日期 | 2020-07-16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苏州碧莉芙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吴江丝绸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1440114.83元,并偿付利息损失(按年利率6%计算,其中以代偿款753148.97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4日起算,以代偿款65701.17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22日起算,以代偿款621264.69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12日起算,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6228400407012353961)。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762元,由被告苏州碧莉芙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至本院。原告江苏吴江丝绸集团20有限公司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苏州碧莉芙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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