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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秀洲环罚字〔2017〕51号
    违法行为类型 废水超标
    行政处罚内容 2016年8月26日,秀洲区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镇07省道东侧的嘉兴新嘉爱斯热电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涉嫌废水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经查,嘉兴新嘉爱斯热电有限公司主要从事蒸汽电力的供应,检查时废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转,废水排入管网。执法人员在废水入网管道处采样一瓶,经嘉兴市秀洲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分析:PH值为4.8,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PH限值6-9)。查实,煤科集团杭州环保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与嘉兴新嘉爱斯热电有限公司签订《污水处理站运营维护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其中废水超标排放的责任由当事人承担。经调查,上述违法情况属实。
    处罚决定日期 2017-10-09
    决定机关 区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