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单市监行处字[2020]131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食品广告中使用医疗机构、医生的名义或者形象。食品广告中涉及特定功效的,利用专家、消费者的名义或者形象做证明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0.5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5-18 |
决定机关 | 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肖立军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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