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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云南标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蒙自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88415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赣1024民初774号
    案号 (2019)赣1024执23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崇仁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崇仁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4-01
    发布日期 2019-08-0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云南标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蒙自分公司支付原告江西变电设备有限公司货款计42,9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16年6月1日算至2018年7月2日为6,372.85元,并自2018年7月3日以年利率7.125%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此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计1,031.82元,财产保全费计570元,合计1,601.82元,由被告云南标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蒙自分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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