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京丰市监工罚(2019)76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
行政处罚内容 | 1、罚款874元;2、没收违法所得554.94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1-19 |
决定机关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雷赤锋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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