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泰安青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庞青年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7779799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泰商初字第227号 |
案号 | (2015)泰执字第0013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04-27 |
发布日期 | 2015-10-2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山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泰安青年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偿还原告已为其代偿的借款本金3300万元(按照人民银行规定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自2014年9月22日至实际付清付清之日止)和200万元(按照人民银行规定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自2014年12月1日至实际付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泰安青年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执行费356350元; 三、原告对被告金华青年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质押的五辆客车(清单和发动机号、车辆大架详见质押函)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青年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泰安青年房地产有限公司、庞青年、朱立忠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68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21800元,由被告泰安青年汽车有限公司、泰安青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年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庞青年、朱立忠和金华青年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共同负担,现已由原告泰安开发区泰山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垫付,待执行时一并结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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