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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曾凤飞服饰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0809****923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508民初5651号
    案号 (2020)苏0508执350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1-09
    发布日期 2021-04-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曾凤飞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8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国发文化产业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支付股权回购款206968.28元。二、被告曾凤飞、孙昕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国发文化产业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支付剩余股权回购款21776045.42元(暂计算至2019年6月26日,之后以15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的计算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需扣除之后获得的分红款)。三、被告江苏曾凤飞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国发服务业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支付股权回购款68989.43元。四、被告曾凤飞、孙昕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苏州国发服务业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支付剩余股权回购款7258681.8元(暂计算至2019年6月26日,之后以5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的计算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需扣除之后获得的分红款)。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8353.42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88953.42元,由被告江苏曾凤飞服饰有限公司、曾凤飞、孙昕宇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国发文化产业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苏州国发服务业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予以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9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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