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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南正大轻科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3011175****937U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湘0111民初9321号
    案号 (2020)湘0111执210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15
    发布日期 2020-06-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建湖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付原告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科园支行借款359 950.25元并支付自2017年6月25日起的逾期还款利息(自2017年6月25日起至2017年11月5日以360 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9.8175‰计算,自2017年11月6日起以359 950.25元为基数按月利率9.8175‰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 二、被告周建湖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付原告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科园支行借款200 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6月21日起的逾期还款利息(自2017年6月21日起,以200 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7.6125‰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 三、被告周建湖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付原告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科园支行借款675 000元、利息 4 575.69元(自2017年6月21日起以675 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6.7788‰计算至2017年7月20日止)并支付自2017年7月21日起的逾期还款利息(自2017年7月21日起,以675 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9.4903‰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 四、被告周文对被告周建湖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五、被告湖南正大轻科机械有限公司对被告周建湖上述第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六、原告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科园支行就被告周建湖上述全部债务在450 000元的额度内对被告周建湖位于长沙市韶山路061号(517)号002栋406的房屋处置变现后的价款有优先受偿权; 七、原告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科园支行就被告周建湖上述第二项债务对被告湖南正大轻科机械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湘AOZD31的梅赛德斯奔驰商务车处置变现后的价款有优先受偿权; 八、驳回原告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科园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 42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 0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1 980元,由被告周建湖、被告周文、被告湖南正大轻科机械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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