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中房中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1000006****407G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1502民初5817号 |
案号 | (2021)豫1502执74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3-10 |
发布日期 | 2021-08-05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信阳宋基华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安装费人民币1946000元及违约金(按双方合同中约定的以1946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四支付从2020年10月29日起至上述款项付清时止)。 二、被告信阳宋基华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律师费人民币75000元。 三、被告中房中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3528.46元,由被告信阳宋基华锐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中房中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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