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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吉县广元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列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190073-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冀1102民初1389号
    案号 (2018)冀1102执恢55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5-30
    发布日期 2018-06-1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安吉县广元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衡水大禹工程橡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货款381187.5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5年10月1日起以381187.5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81元减半收取3509元,由被告安吉县广元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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