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浙江金润工贸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764691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浙0784民初698号 |
案号 | (2018)浙0784执366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浙江永康法院 |
执行法院 | 永康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7-26 |
发布日期 | 2019-05-1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浙江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由被执行人浙江旺福工贸有限公司归还申请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及律师代理费8500元,由被执行人浙江旺福工贸有限公司归还申请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利息1554145.25元;由被执行人浙江金润工贸有限公司、俞杰锋、周慧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判决确定款项在最高本金余额280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实现债权的费用范围内和本案诉讼费用172587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胡仙宝、俞仙红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判决确定款项在最高本金余额400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实现债权的费用范围内和本案诉讼费用256168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申请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对被执行人浙江旺福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武义县泉溪镇金岩山的抵押物土地(武国用2009第009028号)、厂房(房权证武字第200908988、200908990、200908991、200908993)及房产上不可分割的附属设施、装饰及家具变价后所得款项就上述第一、二、三项判决确定款项在最高本金余额7242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实现债权的费用范围内和本案诉讼费用256168元享有优先受偿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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