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浙江金润工贸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俞杰峰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764691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浙0784民初7562号 |
案号 | (2018)浙0784执210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浙江永康法院 |
执行法院 | 永康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4-20 |
发布日期 | 2018-05-28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浙江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由被执行人浙江信杰工贸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利息353305.58元;由被执行人浙江信杰工贸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利息415882.4元;由被执行人浙江信杰工贸有限公司归还申请人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借款本金424万元并支付利息、逾期利息;由被执行人浙江信杰工贸有限公司归还申请人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借款本金1776万元并支付利息、逾期利息及律师代理费19000元;被执行人李惠杰、俞香林、李志飞、王晶晶、浙江金润工贸有限公司、周慧、俞杰锋、俞仙群、陈高波对被告浙江信杰工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申请人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对被执行人李惠杰、俞香林所有的、坐落于永康市芝英郭山畈西2号楼3单元101室201室的房地产【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号为:永国用(2007)第4868号,房屋所有权证书号为:永康房权证芝英字第00004009号】在最高主债权本金限额386.5万元及相应的利息、逾期利息、律师代理费范围内,对上述第一、三、五项诉讼请求享有优先受偿权;申请人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对被执行人李惠杰、俞香林所有的坐落于永康市西城紫薇北路28号401室的房地产【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号为:永国用(2015)第5762号,房屋所有权证书号为:永康房权证西城字第00022134号】在最高主债权本金限额103万元及相应的利息、逾期利息、律师代理费范围内,对上述第二、四、五项诉讼请求享有优先受偿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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