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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西综执〔2021〕罚决字第01-0064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2021年5月6日15时54分,当事人杭州林达工业技术设计研究所在西湖区振华路212号未按要求清洁维护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告知公务并对现场进行检查,当事人在其工地内设有四色垃圾收集容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易腐垃圾收集容器、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和可回收物收集容器的桶身都存在污渍、不洁的情况,当事人作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按要求清洁维护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经复查,当事人于当天改正了上述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一年内无相同违法行为的情节。当事人未按要求清洁维护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按要求设置、清洁维护生活垃圾收集容器;”之规定,属于未按要求清洁维护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违法行为根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依据《关于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的通知》的规定和当事人一年内无相同违法行为的情节,拟对当事人处以人民币伍佰元整(¥5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01
    决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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