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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西综执〔2021〕罚决字第09-0180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违反前款规定的,由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整(¥55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4-20
    决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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