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西综执〔2021〕罚决字第09-018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违反前款规定的,由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整(¥5500)。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4-20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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