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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锦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刚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86832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泰海商初字第0138号
    案号 (2015)泰海执字第0118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8-03
    发布日期 2015-12-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执行人泰州市亿宸钢材加工仓储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贷款本金1161135.17元、利息169011.27元(截止2014年2月19日)及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1161135.17元为本金按双方原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并赔偿申请执行人律师代理费损失71005元;被执行人江苏锦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泰州金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丁鑫、章莉琴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其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泰州市亿宸钢材加工仓储贸易有限公司追偿;二、如被执行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合计人民币23490元,由诸被执行人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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