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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长治高科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988693-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扬商初字第00515号
    案号 (2016)苏1182执132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8-16
    发布日期 2017-02-10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长治高科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电电气(江苏)股份有限公司欠款148144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自2012年10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1.5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电电气(江苏)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被告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 被告长治高科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183元,减半收取11091.5元,由被告长治高科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账号:1104010829000140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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