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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开封东京空分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20074****78XP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0202民初376号
    案号 (2021)豫0205执105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9-02
    发布日期 2021-12-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开封市三郎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借款本息21681867.56元(其中本金20000000元,利息计算至2018年1月26日共计人民币1681867.56元)及自2018年1月27日起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双方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二、被告开封特耐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东京空分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秦川汽车电器有限公司、张璞、班淼淼、张建英、王燕杞对本判决第一项款项在最高不超过合同约定的22000000元的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张建英、王燕杞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对被告张建英名下位于开封市中山路北段6号楼11号房地产在最高不超过21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四、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0209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55209元,由被告开封市三郎电气有限公司、开封特耐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东京空分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秦川汽车电器有限公司、张璞、班淼淼、张建英、王燕杞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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