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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诸综执〔2021〕罚决字第04-0093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上诸暨市万融工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5时40分左右,未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处置核准,擅自使用车牌号为浙DB5872的重型自卸货车(员工傅仲林随车前行),从萧山运输渣土途径诸暨市店口镇集镇到姚江镇直埠紫草坞去处置,属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之规定,现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之规定,对当事人诸暨市万融工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7-12
    决定机关 浙江省诸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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