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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洪湖市监价处〔2021〕3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市场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处违法所得97522.54元0.6倍罚款计58513.52元,(处罚机关提示:根据赣府厅发(2017)92号文件规定,鉴于该企业整改及时、到位,此条处罚信息不再作为联合惩戒依据。)。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3-01
    决定机关 南昌市青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吴建中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