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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信平税 简罚 〔2020〕 723 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2020-04-01至2020-06-30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未按期进行申报2020-04-01至2020-06-30教育费附加(增值税教育费附加)未按期进行申报2020-04-01至2020-06-30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地方教育附加)未按期进行申报2020-04-01至2020-06-30增值税()未按期进行申报2020-04-01至2020-06-30城市维护建设税(市区(增值税附征))未按期进行申报2020-06-01至2020-06-30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未按期进行申报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1-12
    决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信阳市平桥区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