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哈尔滨大通钢结构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23010373****039J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黑0109民初148号 |
案号 | (2018)黑0109执70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9-17 |
发布日期 | 2018-12-2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黑龙江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二审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如下: 一、被告哈尔滨工业大学大通钢结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孙修海工程款440,000元; 二、被告哈尔滨工业大学大通钢结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孙修海前项工程款自2017年7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被告哈尔滨润恒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孙修海工程款300,800.32元、质保金55,305.28元,合计356,105.6元; 四、被告哈尔滨润恒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孙修海第三项应付款自2014年12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五、驳回原告孙修海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61元(原告孙修海已预付),由被告哈尔滨工业大学大通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6,887元,由哈尔滨润恒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负担5,574元。被告哈尔滨工业大学大通钢结构有限公司、哈尔滨润恒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各自负担款项给付原告孙修海。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