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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萧综执罚决字〔2021〕第25-0049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浙江天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空港新城城市示范村(靖江区块)二期项目的承建单位,该项目的四至范围是东至牛拖湾,西至靖江路,南至官界路,北至广场路。受台风季天气和频繁强降雨影响,当事人承建工地内的深基坑连续多日出现较严重的积水情况,需要持续抽排水以降低基坑坍塌风险,因为抽排水量比较大,加上基坑积水含有较多的泥沙,工地内的两个沉淀池不能应付如此大的排水量,现场的施工人员违规直接将积水抽排至工地便道路面,导致泥水通过工地东侧围挡缝隙直接流入临近的牛拖湾,并导致河道排水口附近出现了一定的泥沙沉降情况。根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该行为属于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四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8-27
    决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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