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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萧综执〔2021〕罚决字第25-0018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浙江天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空港新城城市示范村(靖江区块)二期项目的施工单位,该项目的四至范围是东至牛拖湾,西至靖江路,南至官界路,北至广场路。2021年4月22日,当事人因出土需要,需进行井点降水以降低地下水位,因工地临近牛拖湾,就将抽取的地下水通过最近的雨水排放口排入牛拖湾,该雨水排放口与工地内的一个临时坑洞通过预埋暗管直连。因深井水刚开始抽取的时候泥沙较多,以及暗管里有泥沙堆积,致使牛拖湾雨水排放口排放的污水呈明显的土黄色。根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该行为属于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2500)。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四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5-10
    决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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