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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西宏盛安泰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4000057****1956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晋0106民初1674号
    案号 (2019)晋0106执170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6-21
    发布日期 2019-07-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截止2017年12月4日,被告山西省物产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尚欠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利息、复利、罚息共计17251049.55元,自2017年12月5日起被告山西省物产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未能按时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支付的利息和逾期罚息,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分别按照《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编号分别为:公借贷字第2014综贷349号、公借贷字第2014综贷783号、公借贷字第2014综贷788号)第5.4条约定的计算标准向被告山西省物产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计收复利。 二、若被告山西省物产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31日前按时且足额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偿还1475万元(包含利息14741804.75元、罚息8195.25元),则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放弃本案其它诉讼请求。若被告山西省物产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31日前未能按时且足额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偿还1475万元,则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有权按照本协议第一条所述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被告山西宏盛能源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宏盛安泰煤业有限公司、山西柳林宏盛聚德煤业有限公司对本协议第一、二条中被告山西省物产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债务偿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案件受理费12530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62653元,由被告山西省物产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31日前一并支付给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被告山西宏盛能源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宏盛安泰煤业有限公司、山西柳林宏盛聚德煤业有限公司对案件受理费的支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放弃本案其它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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