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罗江新星丝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聂宗荣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960372-7
    执行依据文号 (2014)锦江民初字第630号
    案号 (2016)川0104执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锦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1-04
    发布日期 2016-04-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罗江新星丝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借款本金135317元及给付利息8891.05元;给付罚息21040.84元(截止2013年11月14日,从2013年11月15日起至给付清结止的罚息,以未还借款本金和利息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月利率1.50%的150%计算); 二、被告罗江县新星丝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律师费9915元; 三、被告聂宗荣、李秀琼对被告罗江县新星丝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向原告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聂宗荣、李秀琼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罗江县新星丝业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罗江县新星丝业有限公司、聂宗荣、李秀琼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100元,由被告罗江县新星丝业有限公司、聂宗荣、李秀琼负担3779元,原告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负担321元。本案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罗江县新星丝业有限公司、聂宗荣、李秀琼负担。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