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永上集团南京线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10078****672E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沪0115民初52133号 |
案号 | (2021)苏0118执61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3-25 |
发布日期 | 2021-06-1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永上集团南京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江铜营销有限公司货款9,724,030.86元; 二、被告永上集团南京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起 十 日 内 支 付 原 告 上海 江 铜 营 销 有 限公 司 违 约 金, 以 9,724,030.86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8日起至2019年12 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上浮20%标准计算 违约金;以9,724 ,030.86元为基数,自2019 年12月20日起至 实际清偿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 场报价利率上浮20%计算违约金; 三、被告永上集团南京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江铜营销有限公司律师费6万元; 四、被告郑建成对被告永上集团南京线缆股份有限公司的上 述第一至第三项债务向原告上海江铜营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 责任;被告郑建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永上集团南京线 缆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 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05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以上两项合计 96,052元,由被告永上集团南京线缆股份有限公司、郑建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 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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