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寿光市慧通塑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袁崇荣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05239428-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青商初字第314号 |
案号 | (2015)青法执字第0194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州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08-21 |
发布日期 | 2015-11-2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山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它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寿光市慧通塑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山东四海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报酬4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寿光市慧通塑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山东四海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本金4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的标准,自2014年10月5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与本判决前款所列款项同时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0元,财产保全费500元,均由被告寿光市慧通塑业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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