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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北鑫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2118218****699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琼0108民初51号
    案号 (2021)琼0108执恢38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19
    发布日期 2021-06-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海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付天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韩文剑偿还借款本金 1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 1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 2%计算,自 2017年 3月 24日起计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二、限被告付天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韩文剑支付律师费 6000元、保全保险费 700元;三、被告湖北鑫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3749.32元、财产保全费 1337.33元(原告均已预付),由被告付天安、湖北鑫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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