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陕煤安监咸罚﹝2021﹞26003号、陕煤安监咸罚﹝2021﹞26004号
    违法行为类型 1.《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四十三条、《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第七十九条;2.《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二十七。
    行政处罚内容 1.对煤矿给予警告、处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人民币叁仟元(¥3,000.00)的罚款;2.对煤矿给予警告、处人民币叁万元(¥30,000.00)的罚款。合并对煤矿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对煤矿主要负责人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5-28
    决定机关 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咸阳监察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