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陕煤安监咸罚﹝2021﹞26003号、陕煤安监咸罚﹝2021﹞2600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1.《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四十三条、《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第七十九条;2.《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二十七。 |
行政处罚内容 | 1.对煤矿给予警告、处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人民币叁仟元(¥3,000.00)的罚款;2.对煤矿给予警告、处人民币叁万元(¥30,000.00)的罚款。合并对煤矿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对煤矿主要负责人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5-28 |
决定机关 | 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咸阳监察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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