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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陕D彬州环罚[2020]10013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2020年3月23日下午彬州分局执法人员:郝亮(613337)、张继宏(613332)、段新鹏(613482)对你企业临时排矸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企业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企业临时排矸场场内有一台煤矸石筛选机,无防尘措施。场内有约1000吨的煤矸石和煤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露天堆放。以上事实有咸阳市生态环境局彬州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你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0年3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D彬州环罚告[2020]15号)告知你企业陈述申辩权;于2020年3月26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D彬州环听通[2020]07号)告知你企业听证申请权。你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本机关视为你企业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和《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企业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万元(5万元)。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咸阳市分行营业部收款人: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账号:??6115602000590044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咸阳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彬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彬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4-09
    决定机关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彬州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