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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咸彬环罚字 [ 2020] 09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本机关于2019年12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证据为凭。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19年12月12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咸环彬听告字[2019]19号)告知你(单位)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提出申请,我局于2020年1月14日举行了听证会,对你单位违法事实及我局处罚依据进行了听证,维持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咸环彬告字[2019]49号的处罚处罚不变。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处贰拾壹万元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咸阳市分行营业部收款人: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账号:6115602000590044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咸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彬州市人民政府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彬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1-20
    决定机关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彬州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