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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咸环彬罚字[ 2019 ] 44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本机关于2019年11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矿矸石场未填埋的矸石,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19年11月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咸环彬告字[2019]4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申请,我局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陕西省环境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处贰万元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咸阳市生态环境局彬州分局或者彬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彬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2-05
    决定机关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彬州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